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
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2023年1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我國混凝土工程師的技術能力和職業水平,促進混凝土工程師的知識更新和綜合素質提高,規范混凝土工程師水平評價工作,為混凝土工程技術人員職業晉升和行業用人提供參考依據,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開展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的評價工作,并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混凝土工程師,是指從事混凝土和水泥制品及其生產工藝、施工技術研究、設計,進行工程應用、質量管控等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
第三條 混凝土工程師的申請報名、形式審查、培訓考試、綜合評價、公示、注冊、頒發證書、繼續教育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混凝土工程師的評價和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混凝土工程師證書可作為行業工程技術人員能力評價和任職的重要依據,不作為混凝土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職業道德規范
第六條 混凝土工程師必須遵紀守法,并承諾遵守以下混凝土工程師行為準則: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行業自律性規定,珍惜職業聲譽,自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2.誠實守信,盡職盡責,不得有欺詐、偽造、作假等行為。
3.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廉潔自律,不得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損害、侵犯同行的權益,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4.嚴格控制原材料質量和產品質量,加強實驗管理、生產過程及設備管理,以高質量的混凝土品質和優秀工程質量,贏得社會和客戶對混凝土工程師職業的尊重。
第三章 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等級及標準
第七條 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等級分為兩檔六級,兩檔分別為專業工程師和總工程師,每檔由低到高分為三級、二級、一級。分級標準如下:
1、 三級專業工程師應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能力,在協助下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問題。
2、 二級專業工程師應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問題,具有指導他人工作的能力。
3、 一級專業工程師應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 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 的技術成果;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技術報告;具有指導二級專業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4、 三級總工程師應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 水平的能力;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履職成效良好,有較高的行 業認可度;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專業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5、 二級總工程師應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三級總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6、 一級總工程師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能夠有效指導二級總工程師或博士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協會成立混凝土工程師水平評價工作委會(以下稱管委會)(附組織結構圖),管委會由協會領導、地方協會領導、骨干企業領導和若干名專家組成,管委會是水平評價工作的最高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水平評價工作的方針和政策。管委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并設秘書處。
第九條 協會成立專家委員會(以下稱專委會),專委會成員由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和相關領域的科技、經濟、法律、管理等專家組成。專委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專委會施行主任負責制。專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確定各級混凝土工程師考核的考試大綱,考試大綱在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官網定期發布和更新;
2、根據考試大綱,組織編制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
3、編制確定各級別工程師繼續教育課程,提名培訓專家并評價培訓效果
4、處理評價工作中出現的有關異議,并向管委會報告和提出處理意見;
5、審查、批準混凝土工程師的評價結果。
6、參與評審培訓基地。
7、提供技術咨詢。
第十條 協會成立教育培訓部和注冊管理部,教育培訓部負責水平評價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主要負責推動混凝土工程師水平評價工作,負責推動專委會的成立、培訓基地的認定、培訓師資的組建和培訓課程的備案等。注冊管理部負責混凝土工程師的申請受理、混凝土工程師的注冊與撤銷、繼續教育的學分管理等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 培訓基地
第十一條 培訓基地是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評價體系的依托單位,是混凝土工程師提高專業技能水平、進行技能培訓和考核,并進行繼續教育的重要基地。
第十二條 培訓基地分為教育培訓基地和技能培訓基地。教育培訓基地主要負責混凝土工程師知識更新和科技前沿等知識理論方面的培訓。技能培訓基地主要負責混凝土工程師技能和實際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培訓。
第十三條 基地根據自身條件可以負責一項或多項任務。
1、根據地域特點和基地實際情況,基地可以承擔一項或多項培訓任務。
2、負責招募學員。
3、負責考務工作。
4、負責綜合評價。
5、負責除混凝土工程師之外的其它培訓。
第十四條培訓基地的認定條件規定如下:
1、凡從事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生產、科研、教學的企業(集團)單位法人,均可申請培訓基地。
2、大學申請培訓基地的條件如下:
(1)專業設置有混凝土材料專業5年以上的地方和中央部屬院校、大專院校;
(2)經管委會認定,具備進行混凝土專業相關研究所需要的實驗設備和條件;
(3)擁有混凝土行業知名專家教授和相關教學實習資源;
(4)目前仍在積極開展混凝土材料與工程的研究工作,并不斷有新的研究成果。
3、企業申請培訓基地的條件:
(1)具備預拌混凝土生產20年以上資質,或預制混凝土生產15年以上資質;
(2)經管委會認定,具備進行混凝土材料相關試驗需要的實驗設備和條件;
(3)具有參與混凝土科研課題相關工作的能力和業績,具有特殊混凝土的生產和工程施工經驗;
(4)具有能開展一定規模的崗位培訓和實習的條件。
第十五條 符合申報范圍及條件的單位,可向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提出申請,并提供驗收申請材料,相關內容及申請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十六條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教育培訓部負責受理申請,對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初審通過的申請單位,由管委會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和行業專家組成考核小組對基地進行現場考察,提出審查意見上報管委會審核。對未被審核通過的單位,考核小組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十七條 經考核合格的基地經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頒發“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培訓基地”證書和銘牌,并通過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官方網站和官方訂閱號、《混凝土世界》等相關媒體對外宣傳公布。
第十八條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設立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評價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為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評價的最高管理機構,負責培訓基地的認定工作。
第十九條 管委會對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評價培訓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對培訓基地的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每隔3年對培訓基地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培訓基地發生下述情況之一,視情節嚴重程度,暫停或取消其培訓基地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取消培訓基地資格的,在五年內不允許其開展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評價培訓工作。
1、培訓基地的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未嚴格執行混凝土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有關制度。
3、未使用統一編寫的培訓教材,課程內容的設置、培訓時間的安排等不符合相關規定。
4、不具備獨立培訓能力,無法承擔正常培訓任務。
5、組織管理混亂,培訓質量難以保證。
6、 無固定的教學場所。
7、無正常財務管理制度,亂收費或變相攤派。
8、出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培訓資格。
9、 通過弄虛作假、偽造欺騙、營私舞弊等不法手段開具《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評價等級證書》或修改培訓信息。
10、 不及時上報繼續教育培訓學員名單、培訓內容、學時、測試成績等情況。
11、 企業在資格期內,因技術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暫停其培訓基地資格。
12、 其他不宜開展繼續教育活動的情形。
第六章 申請報名
第二十一條水平評價工作申報工作每年度舉行兩次,分別在上半年3月份和下半年9月份進行。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依據標準中規定的申報條件申請相應級別工程師的水平評價。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按《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評價申請受理細則》自行申報,填寫網上報名系統,并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相關內容及申報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二十四條 由注冊管理部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在10日內可查詢是否合格,申請人具有一次補充材料機會,申請人在網上申報截止日期后10日內可以查詢形式審查是否合格。形式審查合格進入考試和評價環節。
第七章培訓、考試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需參加由協會認定的培訓基地提供的相應培訓,培訓時采用協會認定的培訓課程和師資,可采取線上和線下形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考試范圍以專委會公布的考試大綱為準,每期考試試卷由專委會組織命題小組從題庫選取,每期考題準備A、B兩套試卷。
第二十七條 考試分為筆試和現場能力測試兩個環節。
第二十八條 培訓和考試的地點可以經認定的培訓基地或協會確定的地點,培訓基地負責培訓和考試的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培訓基地應將每期培訓的培訓師資和培訓內容上報專委會,專委會確認師資并審核培訓內容。
第三十條 培訓師資成員不得擔任命題小組成員。
第三十一條 考評員負責考試試卷的閱卷打分工作,教育培訓部負責考試過程和閱卷過程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考試成績60分以上合格,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方可進入綜合評價環節。
第三十三條 專委會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申請人的考試情況、申請材料和綜合能力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十四條 注冊管理部將綜合評價結果在協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進入注冊環節。
第三十五條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申請人,依據《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評價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程序規則》執行。
第八章注冊管理與繼續教育
第三十六條專委會將依據綜合評價結果和公示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注冊的結論。經批準注冊的,注冊管理部將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等級的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證書,同時負責將混凝土工程師的注冊信息納入數據庫,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七條混凝土工程師在注冊后需參加繼續教育,注冊管理部對混凝土工程師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統一信息錄入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混凝土工程師證書的有效期3年,在該有效期內,混凝土工程師應接受繼續教育累計不少于90學時。
第三十九條 繼續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包括參加協會組織的網絡授課、現場培訓,以及參加專委會認定的專業會議等。發表論文、發明專利、主持參與研發項目均可相當于一定學時。具體參見《混凝土工程師繼續教育細則》。
第四十條 混凝土工程師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注冊管理部提出再注冊申請。對于按時再注冊并完成繼續教育學時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師,注冊管理部予以更換證書、完成注冊并備案;未完成學時要求或未能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注冊的人員,視為放棄注冊。
第四十一條 混凝土工程師因個人原因可自愿申請注銷注冊資格,或降低注冊等級,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教育培訓部提出。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行為準則的混凝土工程師,經調查核實,管委會將視情況嚴重程度,從輕到重依次給予警告、暫停注冊資格、降低注冊級別,直至撤銷注冊資格的處置。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注銷注冊資格: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因過錯發生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
4、脫離相關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第九章 異議及處理
第四十四條 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評價結果通過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官方網站和官方訂閱號、《混凝土世界》等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布征求異議。對評價結果、繼續教育學時認定等持有異議的人員,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管委會提出申訴。除特殊情況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條 持有異議、投訴或爭議的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教育培訓部提交申訴,并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教育培訓部在收到申訴材料后,應嚴格依據《混凝土工程師職業水平評價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程序規則》處理申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教育培訓部負責解釋。
附圖1、組織結構圖
附圖2、水平評價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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