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假冒企業登記情節嚴重者最高罰款100萬元
為有效防范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加快構建誠信守法的市場秩序,切實維護交易安全,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起草制定了《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防范查處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12月7日。
根據《意見稿》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企業申請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發現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對確屬提供虛假材料取得登記的,應當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撤銷企業登記等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企業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假冒企業登記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應當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悉,上述規定適用企業包括國家出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等。
《意見稿》強化身份核驗與實名驗證,明確企業作為股東、出資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企業登記的,應當通過核驗電子營業執照的方式進行身份核驗。未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自然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通過實名認證系統,采用人臉識別等方式進行實名驗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國家出資企業設立登記或者股東變更登記、注冊資本變更登記等涉及國家出資情況的變化登記時,應當通過信息化等手段查驗比對企業登記信息與產權登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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