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支持優質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 助力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印發《支持優質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 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于行業地位顯著、信用優良、對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帶動引領作用的優質企業,給予申請辦理外債審核登記便利,并持續完善相應事中事后監管。這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推進完善企業中長期外債管理的重要舉措,對于支持優質企業更加高效便利地統籌利用外債資金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通知》在《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56號令,以下簡稱“56號令”)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做法舉措,主要有四大亮點:
一是政策支持更為精準。《通知》明確支持對象為“行業地位顯著、信用優良、對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帶動引領作用的優質企業”,在56號令基礎上提出更高要求,細化“優質企業”界定標準,包括:(一)經營標準: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二)財務指標:近一年營業收入規模排名行業前五,資產負債率等指標優于行業平均水平;(三)信用等級:國際信用評級為投資級或國內信用評級為AAA。以上規定有助于降低政策認定成本,拓寬優質企業跨境投融資渠道,為加快推動中長期外債利用政策落地推廣打下良好基礎。
二是政策審批更加高效。《通知》基于優質企業實際情況,科學設計審批流程,最大限度便利企業申請,具體包括:(一)更少時間,即實行專項審核,加快辦理流程;(二)更加靈活,即企業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內的計劃性合并外債額度申請,實現一次申請、分次使用;(三)更多信任,即國內信用評級為AAA且國際信用評級達到A-及以上的企業,其申請材料中的專業機構法律意見,可由企業內部法律或合規部門出具;(四)更強保障,即對一些情況允許“容缺辦理”,例如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但暫無法提供已簽署貸款協議、可提供貸款機構意向性文件,以及境外發行債券但暫未確定主承銷機構。以上規定既能實現必要的審核質量要求,又能降低優質企業申請中長期外債額度的制度性成本,進而提高優質企業更好利用外債資源、優化境內外資本配置結構的積極性。
三是政策設計更具市場導向。《通知》在借用外債方面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企業,設計主動條款避免競爭扭曲,務實靈活調整優質企業界定標準保證競爭效率,引導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從支持對象看,《通知》明確指出“積極支持各類所有制的優質企業借用外債”,確保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不同所有制的優質企業都能得到政策支持,在降低風險的同時最大限度保證競爭公平性。從標準制定看,《通知》強調“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產業政策及全口徑外債情況,適時調整優質企業界定標準”,保證了政策支持的靈活性,避免現行標準不適應未來形勢變化、降低市場整體運行效率的情況。從作用機制看,《通知》作出專項聲明,對優質企業的任何表述及其借用外債所作的任何決定主要基于企業對外公開信息、不表明其他信息,避免該政策通過信號機制改變參與主體行為、扭曲市場競爭均衡結果。
四是政策舉措更好統籌發展與安全。《通知》的優質企業界定標準合理,事中事后監管較為完善,能夠有效防范企業外債違約等社會穩定風險,推動實現發展和安全動態平衡。事前資質認定方面,在符合56號令等規定基礎上,追加更高認定要求,保證借用外債企業質量。事中事后監管方面,聯合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建立協同監管機制,指導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充分發揮屬地管理優勢,加強對企業借用外債、募集資金使用、按規定報送信息等情況的抽查與監督檢查,減少企業與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防范可能的“道德風險”。特定風險防范方面,結合當前現實情況提出科學的分級風險管理辦法,針對特定行業企業風險防范提出更高要求,防止行業風險外溢;動態調整優質企業界定標準,防止出現企業個體信用不良傳導至國家信用;明確作出政策決定與企業非公開信息不相關的聲明,減少政策支持可能導致的資本市場潛在波動。
隨著《通知》落地生效,優質企業申請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效率將大幅提升,有利于進一步推動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拓寬外資投資中國渠道,幫助企業優化境內外要素資源配置。同時,外債管理體制改革作為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進程中責任突出、使命重大,應順應世界之變、時代之變、歷史之變,圍繞國家戰略需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要求和企業發展訴求,進一步推進中長期外債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提升利用外債質量與水平。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對外經濟研究所:陳大鵬、王澤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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