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職稱評審監管,提高職稱評審質量,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更好發揮職稱評價“指揮棒”作用,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職稱評審監管堅持依法監管、全面監管,堅持問題導向、公正高效,誰授權、誰負責監管,誰主責、誰接受監督,針對評審過程中反映突出、易發多發的違規問題,聚焦申報人、評審專家、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等3類重點人群和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等2類重點單位,采取隨機抽查、定期巡查、重點督查、質量評估、專項整治等多種方式實施監管,構建政府監管、單位(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職稱評審監管體系。
《辦法》提出,依法依規對職稱評審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對個人違規行為實行信用管理,職稱評審中的失信行為將作為申報評審職稱或參與職稱評審工作的重要參考,嚴重失信行為將納入職稱申報評審失信黑名單并依法予以失信懲戒。對單位違規行為主要采取提醒、約談、暫停評審、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收回職稱評審權限等處置措施,強化對評審單位的違規處置,逐步建立起前后銜接、管用有效的職稱評審監管機制。
《辦法》要求,加強對職稱評審領域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的監管,地方人社部門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依法對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非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置,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促進人才隊伍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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