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為進一步解決企業賬款拖欠問題,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于8月27日起施行。
《批復》對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以第三方支付款項作為付款條件的約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評價,并對相關條款無效后如何確定付款期限和違約責任作出規定,體現了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具有重要意義。
“2024年1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審理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合同類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普遍約定的此類條款效力問題,向最高法報送了《關于合同糾紛案件中‘背靠背’條款效力的請示》?!睂τ谘芯恐贫ā杜鷱汀返谋尘?,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說,近年來,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陸續出臺,對防范治理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行為進行約束,但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商品或者服務等合同中,常與中小企業簽訂合同約定在收到第三方(業主或上游采購方)向其支付的款項后再向中小企業付款,或約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撥付的進度款比例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這類以第三方支付款項作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條款,是引發相關款項支付糾紛的重要原因。
“《批復》的及時發布,是最高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清理企業拖欠賬款決策部署的一項重要司法舉措,有利于推動解決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對于暢通中小企業司法救濟渠道,統一案件裁判標準,激發市場活力均具有重要意義?!痹撠撠熑苏f。
關于適用范圍問題,該負責人說,《批復》適用的案件類型范圍為合同糾紛。合同主體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關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問題,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條例》第三條對大型企業、中小企業有明確界定標準,可作為司法實踐的認定依據。
在合同約定內容方面,該負責人說,主要表現為約定大型企業以收到業主或上游采購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作為向中小企業付款前提的條款,實踐中約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業撥付的進度款比例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等不合理交易條件的,也應包括在內。從案件審理情況看,類似的約定方式可能有多種表現形式,但其本質都是大型企業不承擔其交易對手方的違約風險或破產風險,而是將風險轉嫁給中小企業。審判工作中,可以從這一方面把握《批復》所適用的不合理交易條件,以便在最大范圍內解決中小企業賬款拖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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