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項目十四問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作為投資項目的主體,使用財政預算內建設資金、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籌措的資金、政府接受使用的社會資金、國債等財政性資金作為主要資金來源,以推動地區經濟發展為目標,考慮社會公眾、居民生活、政治軍事等影響因素,投資建設的行政性、公用性、公益性的工程建設項目。

1、根據資金的來源,政府投資項目的類型按其資金來源可分為金融資金項目(包括國債在內的所有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項目)、金融擔保銀行貸款項目和國際援助項目。
資金的其他項目是非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國有企業、集體單位、外國投資者和私人投資者,在中國實行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組織履行職能所使用的資金,既有預算內的,也有預算外的,這是中國金融資金的特點(外資金融資金只在預算內資金)。
此外,財政資金還包括國債資金,因此它需要國家財政償還,這相當于國家未來的稅收收入。
2、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政府投資項目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項目包括港口、機場、電廠、水廠、燃氣、公共交通等設施,完成后,他們有長期、持續、穩定的收入。
項目本身具有一定的融資能力,除了政府投資,還可以吸收企業和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這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該法人不僅負責項目規劃、設計、概算、招標和定標、建設和實施,還負責籌集部分資金,控制性投資、生產和經營管理、償還貸款以及維護和增加資產價值。
非經營性項目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研、黨政機關、政法組織等方面的投資建設項目。為社會發展服務,由政府作為單一主體投資建設。建成后由相關單位免費使用,難以產生直接回報。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按照現行權限規定,發改委、農牧業局、水利局(初步設計)、交通局(初步設計)具有審批權限。

項目建議書報批應提供建議書報批請示和建議書文本。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提供可研報告報批請示、可研報告文本、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及節能審查意見。
重大項目需提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需提供移民安置規劃審核,涉及影響航道通航的項目需提供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意見。
初步設計報批需提供初步設計報批請示和初步設計文本。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提交申請,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通過平臺受理、賦碼、審查、辦結。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對列入相關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范圍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
對改擴建項目和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可以合并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在合并編制報批文件、簡化審批程序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綠色通道、部門集中會商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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