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將利好混凝土與水泥制品企業

《草案》共9章77條,包涵了總體要求、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范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法律責任等內容。《草案》權益保護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特別提出了不得拒絕或拖延支付工程款!同時提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依法給予處分。詳情如下:
第六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不應以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應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賬款支付保障工作,預防和清理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強化預算管理,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安排預算,并嚴格按預算實施;加強對拖欠賬款處置工作的統籌指導,對有爭議的鼓勵各方協商解決,對存在重大分歧的組織協商、調解。協商、調解應當發揮工商業聯合會、律師協會等組織的作用。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向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依法訂立的合同的,由有權機關予以糾正,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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