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審裁制度對爭議評審機制推動的積極作用






一、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具有適用范圍清晰、參與主體廣泛、回應期限嚴格等特點,使得基于該條例的審裁付款爭議解決工作有了明確的前提和基礎。
建設工程本身具有投資規模差別、參與主體多樣、建設周期長短不一等特性,這些因素使得建設工程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面臨著諸多不確定性,這些不確定性也同樣是建設工程爭議評審工作所要面對的。針對建設工程的前述特點,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具有適用范圍清晰、涉及主體廣泛、回應時間嚴格等特點,使得相應的審裁付款爭議解決條款有了明確的前提和基礎。這對于內地的建設工程爭議評審相應立法工作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借鑒和參考意義。

1.適用范圍清晰,使得審裁付款爭議解決能夠有的放矢、切實化解問題。
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的適用范圍在工程合約類型方面有著明確且細致的規定。對于總承包建造工程合約,當合約價值不少于500萬港元時,該條例將對其發揮約束效力。同時,為建造工作供應貨品(例如物料、機械等)或服務的總承包合約,若合約價值不少于50萬港元,同樣受該條例約束。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具有一定規模和經濟影響力的建造工程項目能夠在一個規范、有序的付款保障框架下運行,避免因付款爭議導致項目的停滯或混亂,也使得該條例所涉審裁付款爭議解決有了清晰的適用范圍。
2.涉及主體廣泛,包括貨品商、服務商在內的各合約方均受條例的約束,可以條例為依據維護權益。
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在參與主體方面具有廣泛的涵蓋性,參與建造工程的各合約方均受條例的約束。其中,貨品商為工程項目提供各類物料和機械,供貨質量和及時性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進度。服務商則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提供技術咨詢、設計方案等服務。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將貨品商和服務商納入適用范圍,對內地的建設工程爭議評審亦有一定的啟發作用,相應工作也可以將與工程相關的買賣、技術服務等合同糾紛納入爭議評審的范圍。
3.回應期限嚴格,提高了申索主張、付款流程和審裁程序的規范化和透明度。
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明確規定了付款方在收到付款申索后須在一定期限內作出回應。這一規定為申索主張、付款流程設定了明確的時間節點,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以往在沒有明確時間約束的情況下,付款方可能會以各種理由拖延回應,導致收款方長時間處于資金不確定的狀態,嚴重影響了其資金周轉和正常運營。而回應期限可以使得付款方及時處理付款申索,提高了資金的流動效率。并且,付款方有沒有為回應付款申索而送達付款回應也是后續審裁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第3部分“審裁付款爭議”關于提起審裁程序、裁定作出、支付經審裁款額、強制執行或撤銷裁定等事項的規定具有較為鮮明的特點,有利于較為迅速地定紛止爭。
香港建造業此前也曾面臨付款拖延和供應鏈資金斷裂等情況,導致工人欠薪、中小企業現金流緊張等問題時有發生。為此,香港特區政府頒行了《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旨在通過法律手段規范付款行為,保障各方權益,改善行業生態。該條例第3部分“審裁付款爭議”通過設立審裁機制,有利于快速解決爭議,其中提起審裁程序、裁定作出時間、支付經審裁款額、強制執行裁定等事項的規定具有較為鮮明的特點,可作為內地建設工程爭議評審工作的“他山之石”。

1.要求提起審裁程序須滿足一定條件,盡可能避免濫用審裁程序導致社會資源浪費。
根據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當付款爭議出現時,申索方啟動審裁需滿足一定條件,比如:付款方未在規定時間內對付款申索作出回應;或者雖作出回應但拒絕支付申索款項;或者雙方就應支付的款項金額、支付時間等關鍵問題存在分歧。前述條件的設置可以督促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積極行使自身權利、按時響應對方主張,有利于各方自行解決爭議糾紛,避免一旦認為有欠款可能即直接啟動審裁程序,使得社會資源的使用更加具有針對性。
2.對于裁定作出和支付經審裁款額的時間節點都有明確要求,立足于盡快解決付款爭議,降低資金壓力和交易成本。
關于裁定作出的時間節點,規定:有關審裁員須在該審裁員獲委任當日之后55個工作日或者各方議定的較長期間內作出裁定,并向委任自己為審裁員的提名團體送達裁定。關于經審裁款額的付款時間節點,規定:如某審裁員裁定某方有法律責任向另一方支付經審裁款額,該方須在該審裁員于該項裁定中指明該方須向另一方支付該款額的期間內,向該另一方支付該款額;或如沒有指明期間,在該項裁定送達各方當日之后30日內,向該另一方支付該款額。前述規定,既尊重了各方意愿和審裁員權限,又明確了具體時間,有利于盡快解決付款爭議,降低資金壓力和交易成本。
3.通過強制執行或撤銷裁定的規定,形成了多層次、能落地的爭議解決機制。
審裁裁決具有較強的約束力,一旦作出,合約雙方必須遵守。這意味著雙方需按照裁決結果履行各自的義務,如付款方需按照裁決金額和時間支付款項,收款方需接受裁決結果并停止進一步的爭議行為,并且還規定了相應的“如強制執行判決般強制執行裁定”程序,有利于審裁裁決的“落地”。同時,如果各方對裁決不滿,有權將爭議提請法院審議,以尋求撤銷裁定。這為各方提供了后續的救濟途徑,保障了合法權益。多層次的爭議解決機制,既保證了爭議解決的效率,又為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維權渠道,盡可能保障爭議能夠得到妥善的解決。

三、從法規完善、審裁時間、執行落實等角度而言,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對于內地建設工程爭議評審工作的發展均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
目前,內地的建設工程爭議評審工作處于進一步探索和大規模應用之間的階段,仍然面臨著法律法規不完善、行業認可度不高、執行力度不足等情況。以此而言,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尤其是其第3部“審裁付款爭議”,對于內地建設工程爭議評審工作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

1.加強立法工作,使得建設工程爭議評審工作有法可依。
雖然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在2007年制定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引入了爭議評審機制,此后住建部公布的2013年版和2017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2020年版《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也在爭議解決條款中引入了爭議評審機制,但這些文件大多屬于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就導致在實際應用中,部分建設工程合同雙方對爭議評審機制的重視程度不夠,不愿意主動選擇該機制解決爭議。在此建議:可以考慮在與建設工程密切相關的法律中設置爭議評審條款,并有針對性地出臺相應操作細則。
2.著眼評審時間,切實降低各方因糾紛爭議所面臨的成本和風險。
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的審裁程序對于提高內地爭議解決效率具有較為重要的啟示作用。根據該條例,當付款爭議出現時,申索方有權啟動審裁,合約雙方通過審裁程序解決付款爭議,審裁員須在獲委任后的一定時間內作出裁決。這種快速審裁程序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解決爭議,避免了爭議的長期拖延,減少了當事人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內地建設工程領域的爭議解決,一直以來存在程序繁瑣、周期長的問題。傳統的訴訟和仲裁程序,從立案、審理到裁決,通常需要較長的時間,這不僅耗費了當事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還可能導致爭議升級,影響工程的順利進行。因此,建立起類似于香港的爭議評審快速程序,對提高內地建設工程爭議解決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3.探索執行落地,使得爭議評審能夠得到更廣泛的認可和應用。
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在裁決執行保障方面的做法,同樣為內地提供了有益的啟示。根據該條例,審裁裁決具有較強的約束力,一旦作出,合約雙方即須遵守。若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執行。相比之下,內地建設工程爭議評審裁決的執行力度不足,是當前需要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由于缺乏明確且有力的法律保障,當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評審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往往面臨執行困境,難以通過有效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也削弱了爭議評審機制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為了完善裁決執行保障,可以借鑒香港的經驗,擬制專門的法律法規或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增加條款,明確爭議評審裁決的法律效力和執行程序。
4.細化評審流程,提升爭議評審程序的規范性、專業度和公信力。
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在審裁程序方面有著明確且細致的規定,其審裁程序涵蓋了從審裁啟動條件的明確界定,到審裁員的嚴格委任方式,再到審裁期限的精準設定以及裁決效力和后續救濟途徑的清晰規定,形成了一套完整、嚴謹的體系,這為內地建設工程爭議評審工作提供了頗具價值的參考標準。比如,通過明確評審的啟動條件,可以避免爭議評審的隨意啟動,確保評審資源的合理利用,當出現工程價款爭議時,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才能啟動爭議評審程序,這樣可以防止一些不必要的爭議進入評審環節,提高評審效率,節約社會資源;又比如,無論對于香港或內地,審裁員(評審員)都是爭議解決的關鍵角色,其委任(選任)至關重要,就內地的爭議評審工作而言,可以明確評審員須具備的專業背景、工作經驗和職業道德要求,建立嚴格的選任程序,通過公開選拔、資格審查、面試等環節,選拔出優秀、稱職的評審員,以保證評審公正性和專業性。


綜上,對于內地建設工程爭議評審領域而言,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尤其是其第3部分“審裁付款爭議”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內地建設工程行業在發展過程中,同樣面臨著工程款拖欠、爭議解決時間較長等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行業的發展。通過對香港相關條例的研究和分析,我們可以汲取有益經驗,為內地建設工程爭議評審機制的完善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這不僅有助于提高內地建設工程爭議解決的效率和公正性,降低交易成本,還能促進建設工程行業的規范化和健康發展,增強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編輯:何夢吉 葛沁寧
校對: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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